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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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505民初883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长江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安阳汽车南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俊,系公司员工。
原告:任某某,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芳英
法官助理钟晓荷
书记员张闯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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