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太平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61字数 369阅读模式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625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某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一、被告太平某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车损费用8007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951元、司法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3-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