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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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60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襄阳易达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襄阳市襄城区,现住襄阳市襄城区。2015年7月9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罚款二千元。2016年1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鼓楼移动警务平台大队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宗涛,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经公安机关查询,程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7月9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罚款二千元。2016年1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鼓楼移动警务平台大队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前述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孙莉
法官助理高红
书记员肖子傲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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