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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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803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大专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庆市大观区。2014年1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壹仟陆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涛,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1,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子玲
书记员吴春青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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