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抚顺市博佳机器人倶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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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411民初1033号

原告:陈某,男,201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博,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陈骁,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抚顺市博佳机器人倶乐部,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乐购商场(铺位号**),统一社会代码:92210411MA0URI893F。
经营者:王占前,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翁剑飞
书记员崔晓羽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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