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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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481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红波
审判员尹红国
审判员王垒
书记员汪世通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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