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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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324民初1216号

原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6月6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群,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女,生于1983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女,生于1952年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香勇
法官助理代靖
书记员党少朋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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