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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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鲁1524民初66号

原告:王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召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某,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万全
书记员曹雨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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