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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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湘0182刑初37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飞,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住湖南省。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被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飞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宁乡市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黄某飞再犯风险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黄某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刘晓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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