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赣0102民初1076号王某某与万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479字数 334阅读模式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赣0102民初107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30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圣和,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5852。
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徐荣根
书记员郑晓晓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