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李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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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403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怀军、李传涛(实习),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传涛(实习),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1日10时许,郑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幼师学院18考场监考202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时,当场抓获正在使用作弊器作弊的考生吴某,吴某供出其购买橡皮作弊器的上家为翟某提供,翟某投案自首后供出其上家为李某提供,李某投案后供出其作弊器上家为师某提供,经查师某对提供考试作弊器材、非法购买、提供考试答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师某于1986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人李某于1995年8月17日出生。
2.前科查证证实,经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未查询到师某、李某的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证实,因我局对犯罪嫌疑人师某进行了网上临时布控,犯罪嫌疑人师某于2020年1月25日晚上19时去河南省辉县百泉镇宾馆开房间,后被百泉镇派出所控制,我单位接百泉镇派出所通知后于2020年1月26日凌晨3时将师某从百泉镇派出所带回我处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20年2月17日,主动来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投案自首。
4.党员证明证实,被告人师某、李某不是中共党员。
5.李某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在卷证实。
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因为工作需要,我想考个硕士研究生,2018年年底,我在四川省眉山市报考过一次西南交大MBA,考过之后感觉不理想,正好我在郑州出差,在一次活动上认识了一个叫翟某的人,在聊天的时候我们聊起来我报考研究生的事,翟某就跟我说他认识商丘这边报考研这方面的人,说商丘这边研究生考试容易考,还说等我成绩出来后,如果这次没考过,到时候可以跟他说,他可以帮我操作操作,我当时就留心了。2019年2月份我没有达到研究生的分数线,就想起来翟某了,他说可以帮我问问,但是也不太确定,得等到考前才能确定,按照条件,我要想在商丘报考硕士研究生,还需要一张在商丘的居住证明,我就在58同城网上搜可以办理商丘居住证明的,最后找到一个卖二手车的女的,我转给她200元的定金,等到2019年11月份的时候我到商丘找到这个女的拿到了她给我办的商丘的居住证明。我的考试地点在商丘市幼师学院,我就给翟某说了,翟某说让我看完考场从学校出来右转走到一座桥上,找一个穿白色羽绒的女的拿橡皮擦,交给她200元的定金后我就回酒店了。2019年12月21日我在商丘幼师学院门口和翟某见了一次面,我在他车上给橡皮擦充了一会电就进考场了,进入考场前我把橡皮擦藏在了左脚鞋子里带进了考场,带进考场后我偷偷的把橡皮擦放到了我的左侧袄兜里,考试开始了一个多小时我才把橡皮擦从袄兜里拿了出来,刚看着橡皮擦作了三道题就被考场的监考老师发现了,监考老师就把我从考场里带出来交给了负责考场纪律的古宋分局的民警。
7.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202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商丘市幼师学院设为考场。我是商丘市第一中学体育老师,我被抽过来在18考场作监考老师。2019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当时开考已经有一个多小时了,我发现我们考场南侧第二组最后一名考生左手老是遮遮掩掩的。第一次,我没有注意他,我以为他手里拿着是纸什么的,过了一会,我看他左手一直遮遮掩掩的,然后我就过去看看咋回事?我走到该考生的面前,看到他左手拿着一个浅茶色,类似橡皮大小一个作弊器。我就直接给他收走了。我把那个作弊器给我们主考官后,他们就报警了。
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跟翟某是在2017年通过打工认识的,我们关系比较好,在2020年全国研究生考试我给翟某转了1.5万元,本来是想购买作弊器用于研究生考试的英语这门作弊的,但是没有作弊成功,因为第一门考完后我就不想弄了,因为考场监考比较严,当时考完也联系不上翟某,后来翟某通过支付号把钱退给我了。
9.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吴某他是我在西南石油大学的同学,我没有在2020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中作弊,我在商丘的居住证明是吴某帮我办理的,我把身份证给他后,他去给我整的。
1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是做研究生考试培训的,当时是在研究生考试当天的一个研究生考试交流群里,有人问有没有人在研究生考试的英语答案,我说这边有老师押题押的比较准,然后对方就加我微信,我给他说我这边有老师押的一套卷子,你要不要?对方说要,然后我们谈了谈价格,最后以2500元的价钱成交,然后我就把我的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码发给他了,对方通过扫码分别支付给我1500元和1000元后,我就把我手里边老师押的试卷和答案通过微信发给对方了。
11.被告人师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号×××,QQ号31×××31,手机号187××××****,新乡市育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7月份,我接到一个电话,说他是商丘卫校李老师的弟弟,问我有专升本的对口培训吗?2018年11月份我又接到电话,说他是商丘卫校李老师的弟弟李辉(现在知道真名叫李某),让我帮他一个学生申请中专学历认证报告。我们加了微信,李某给我转了12000元费用(2018年底转的钱)。2019年11月初,李某问我我们有没有云六设备(考试作弊器)。我说:“我没有,我帮你问问。”后来我在百度搜索知道云六设备是考试作弊器(信号发射器及橡皮块样式的信号接收器)。后来QQ里有一个陌生人给我发消息(QQ号91×××69),说:“我这儿有几个二手设备,你要不要?”我在中间帮这个人和李某联系,得知设备是云七设备,价钱是八千多元。我把这个人的QQ号发给了李某,李某说:“哥,我把钱给你吧,我相信你,我和他不熟。”我对李某说:“我和他也不熟。”李某说:“我相信你,哥,我把钱给你。”然后李某给我微信转了10000元(购买信号发射器及橡皮块样式的信号接收器)。我收到钱后通过QQ把我的收货位置给卖设备的发过去,过了两三天就收到了德邦物流的快递,有六七个箱子,里面是主机、天线、电源线、充电器、需要组装的发射器部件、考生用的橡皮擦样式显示器的作弊器。我以现金形式付给了送快递的九千多,然后我用顺丰快递给李某邮到了商丘。李某收到货后问我怎么用,我也不会,就百度之后通过微信视频教给他,他转给我2000元钱。研究生考试的前几天,李某问我认不认识提供研究生考试答案的人,我说我不认识。李某给我支付宝转账两次都是买答案的钱,一次5000元,一次10000元。我一直没找到答案。研究生考试当天,李某一直催我,我就在微信群里都问了一遍,有两个微信好友都说有答案,我就一个用微信转账4000元,一个用支付宝转账1500元。他们把答案发给我,我就发给李某了。之后李某也没再提这个考试的事。2020年1月25日7点多,我在辉县市丰盛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总共给我32000元,2018年年底转了12000元的中专学历认证费用,2019年11月份给我转了10000元的云七设备费用,研究生答案给我转了10000元。作弊器这个事我总共挣了1000多元钱。
1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我干培训机构的时候,认识了翟某,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了“新乡中专”(微信号×××)。“新乡中专”说他认识能操作研究生考试答案作弊的人,并给我推荐了QQ昵称为“保臻”(QQ号47×××64)的人。我跟翟某说了这事儿,翟某说可以通过这个挣点儿钱花。2019年12月15日,翟某跟我联系,说有四五个考生,想找人帮忙弄一下(作弊)。我跟“保臻”联系,问他能不能做。对方问了我什么地方、多少人。我说有五个人,对方觉得人少,不愿意做,让我买他们的设备,然后他们派人来给要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我不同意,我说我可以多出点儿钱,让他们来人直接给作弊的考生发答案。之后我们就谈了价格,说的是一个人12000元。之后我又找了“新乡中专”帮忙谈价格,后来“保臻”给我说一个人10000元,让我先交22000元订金,剩下的考完试再给他。我说我不相信他,我把钱在微信上转给了“新乡中专”,对方同意了,我就给“新乡中专”转了22000元。下午5点多,“保臻”让我去归德路十八城下边的德庄火锅旁边辅道上找他。我说了我的车牌号豫N×××**。等了一两分钟,有个人过来给了我一个塑料袋说:“你看看有没有不能用的。”然后就走了。袋子里装的就是橡皮作弊器,我拿了东西去德庄火锅旁边找翟某,我们都不会用,我就跟“新乡中专”视频,给对方转了2000元钱,当时视频时对方就露了个头发,没有露脸,他给我们讲设备咋用的。我没听懂,翟某说他听懂了,我就把橡皮作弊器(16个)都给他了。晚上我还害怕给翟某打电话说别弄了,当时他说没事,然后第二天21号早上他给我打电话,说考生被抓了。我也给“新乡中专”说了考生出生了。21日晚上,翟某在微信上给我转了12000元钱,说是要有人问就说我借他的钱,但是我又把钱转给他了。在研究生考试作弊中我负责当中间人,翟某负责找考生,我的上线师某介绍给我一个能操作研究生考试作弊的人,我就当个中间人想赚几千块钱。师某那边负责把答案发到考场内的橡皮作弊器上,当时他为了证明还给我发了几张截图,他们具体怎么操作我不知道。我一共收了翟某59000元,其中支付宝转账47000元,微信转账12000元,当时他在转账信息上都备注了人名(聂某、张某1、郭某、刘某、吴某)。后来我把钱全部退给翟某了。我给师某一共转了24000元,第一次交了22000元定金,第二次学习使用设备我给他转了2000元,他没给我退钱。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刘怀军、李传涛(实习)辩护的被告人师某系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师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王郑钦辩护的被告人李某是自首,系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李某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李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师某、李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赵搏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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