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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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晋06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本科,群众,朔州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群众,朔州市人,现住怀仁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某与周某于2019年6月6日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怀仁市法恩莎美之居店,承包范围为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至2019年8月1日竣工,工程总价13.4万元,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周某共支付给曹某109600元工程款,还有24400元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未付。曹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8月1日前完工,已完工程中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周某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后发现部分工程有质量问题,至今仍未能验收合格,故对曹某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在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现以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返修损失等权利,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故周某要求曹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225元,曹某已预交,由曹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1022.5元,周某已预交2040元,由周某负担102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驳回上诉人曹某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上诉人曹某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周某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后,
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验收合格,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也并不能确定上诉人曹某所称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判驳回上诉人曹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曹某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福
审判员张**
审判员郑荣华
书记员曹晋阳朱靖景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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