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洁与郑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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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豫0105民初6213号

原告张晓洁,女,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泓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楼裙房**附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3889262P。
法定代表人曹欣。

准许原告张晓洁撤回对被告郑州泓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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