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郭某某、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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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4676号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傅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傅某某、曾某某、曾某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傅某某、曾某某、曾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28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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