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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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2021)鲁0114行初40号

原告张某,女,202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原告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蒋国亭,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父。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政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男,主任。
主要负责人赵忠国,男,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京伟,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大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大有村。
法定代表人谢良栋,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贾允兴
人民陪审员胡安华
法官助理陈霞
书记员于瑶瑶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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