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某、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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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2021)湘01行终1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屈某某,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志杰,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苗丽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谢伟峰,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唐畅,该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屈某某系湘荷村村民。2019年8月15日,屈某某向湘荷村村委会提出要求书面公开荷叶村2015年度、2016年度本村的全部“三资”账目审计结果的申请。后屈某某又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秀峰街道办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称其向荷叶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但村委会未公开,请求秀峰街道办责令荷叶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秀峰街道办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未对屈某某予以答复,屈某某遂向开福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20年2月28日,开福区政府作出开政复决字(2020)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秀峰街道办在收到复议决定30日内对屈某某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依法处理。2020年3月30日,秀峰街道办向湘荷村村委会发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湘荷村对屈某某申请公开2015年度、2016年度荷叶村“三资”账目及审计结果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2020年3月31日,湘荷村村委会作出《关于屈某某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说明》,报告了村里财物公示情况,并告知收到屈某某2019年8月15日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后,已经于2019年8月23日派员接待屈某某,向其公示了2015年度、2016年度的“三资”账目及审计结果。2020年3月31日,秀峰街道办作出《告知书》,将其调查处理的情况书面回复了屈某某,并告知屈某某如有疑异,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再次至湘荷村查询。屈某某认为其未获得书面的“三资”账目及审计结果,遂于2020年4月6日以“开福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为收件人邮寄了复议申请。因一直未得到开福区政府的回复,屈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开福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违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屈某某的复议材料系长沙市开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设的长沙市开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件,且于2020年7月13日向开福区政府移交了屈某某邮寄的行政复议材料,且开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非开福区政府的复议机构,不负有转交复议材料的义务,驳回了屈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9日,开福区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屈某某因该复议涉及诉讼等复杂情况,延期审理30日,并邮寄送达屈某某。经审查,开福区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秀峰街道办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职责,遂驳回了屈某某的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6年4月8日,湘粤村和荷叶村合并为湘荷村。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事项负有调查核实及监督职责,而村务公开的主体系村民委员会。本案中,秀峰街道办在收到开福区政府要求其对屈某某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依法处理的复议决定书后,即向湘荷村村委会发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湘荷村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屈某某申请的村务事项依法予以公开。随后,秀峰街道办作出《告知书》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屈某某,并告知屈某某如有疑异可再次去查阅。故秀峰街道办已依法对屈某某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处理,保障了屈某某对村务的知情权,已履行其职责。开福区政府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屈某某的复议申请,其于2020年9月9日作出了延期决定,经调查审理,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驳回屈某某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屈某某主张的只有其获得书面的“三资”账目及审计结果,秀峰街道办才算依法履行其职责的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秀峰街道办依法履职向湘荷村村委会发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湘荷村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屈某某申请的村务事项依法予以公开。秀峰街道办亦将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告知书》的形式反馈给屈某某,并告知屈某某如有疑异可再次去查阅。故秀峰街道办已依法对屈某某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处理,已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上诉人主张秀峰街道办应责令湘荷村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公开其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开福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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