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许某1、张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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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晋0428民初384号

原告:张某1,女,193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许某1,男,约72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张某2,男,约68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许某2,男,约60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许某3,男,约56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许某4,女,约67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许某5,男,约51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许某6,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吴丽华
书记员吴楚娜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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