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郝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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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辽0603民特10号

申请人:华某某,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申请人:郝某某,女,193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杨茜茹
书记员高兰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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