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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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泽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金明哲
书记员范莹莹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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