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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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湘0405民特27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代理人:王某1,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被申请人妹妹。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某突发脑出血,经救护车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救治,确诊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型糖尿病。2020年12月27日,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神经外科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急诊行介入栓塞手术,后行脑室穿刺引流及脑室腹腔分离手术。术后被申请人王某某仍神志模糊,认知功能障碍,肢体偏瘫,无辨认、生活自理能力,目前维持该状态。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神经外科谭医生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突发性神经类疾病,经医院抢救及治疗,被申请人仍神志模糊,认知功能障碍,肢体偏瘫,无辨认、生活自理能力,且目前维持该状态,应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志波
法官助理阳桂英
书记员管品倩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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