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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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晋0303民初415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任新兰
书记员张瑞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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