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李某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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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526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春都,男。
被执行人:韩冬,男。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韩冬已经履行案款133000元。就剩余案款29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冬承诺自2021年4月5日起,每个月5日前最低清偿案款10000元,于2022年4月5日前全部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春都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860元。执行费6320元申请执行人李春都垫付,可向被执行人寒冬追偿。因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6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君宁
审判员王军洲
审判员王泉华
书记员田宏钢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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