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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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冀082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三河市。2012年1月1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某承诺帮助承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某到法院打官司,但需要找人送礼,先后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9.5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的亲属积极退还被害单位被骗的钱款,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郭某、吴某的证言,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人员档案信息,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将诈骗钱款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我院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玉杰
审判员王富
人民陪审员刘繁荣
书记员柴薪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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