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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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0)鲁0281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县,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住山东省胶州市。2003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201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3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薛某在深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胶州市某手机卖场、胶州市某手机店驻店销售代表,虚构让客户帮助其完成工作业绩任务的事由,让客户申请办理电子产品分期购消费贷款,客户填写分期购服务申请表、随心还服务申请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对客户本人及身份证、银行卡拍照,并告诉客户不用偿还贷款,也不用拿电子产品。后薛某将客户的资料提交给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某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佰某公司将分期购贷款汇到手机卖场账户,后薛某将贷款提取,在偿还少部分贷款后,余款被其非法占有。
1.2016年11月21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卖场,欺骗张某1签订了购买苹果7plus手机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4488元,薛某还款518元后获利3970元。
2.2016年11月24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店某店,欺骗高某签订了购买苹果7手机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5198元,薛某还款948元后获利4250元。
3.2016年11月24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卖场,欺骗张某3签订了购买苹果pro平板电脑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5699元,薛某还款939.41元后获利4759.59元。
4.2016年12月30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卖场,欺骗周某签订了购买三星s7edge手机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5198元,薛某还款380.87元后获利4817.13元。
5.2016年12月31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店某店,欺骗牟某签订了购买三星s7edge手机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5298元,薛某还款418元后获利4880元。
6.2017年1月4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卖场,欺骗张某2签订了购买三星s7手机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5399元,薛某还款382.43元后获利5016.57元。
7.2016年11月22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卖场,欺骗任某签订了购买苹果pro平板电脑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4999元,薛某还款456元后获利4543元。
8.2016年11月29日,薛某在胶州市某手机卖场,欺骗庄某签订了购买苹果pro平板电脑的分期购消费贷款合同后获得贷款5599元,薛某还款504元后获利5095元。
综上,薛某以佰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销售代表身份与8名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款项共计37331.29元,后被其挥霍。
其中被害人高某、牟某为了防止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已将消费贷款还清。
另查明,2019年10月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薛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薛某银行卡明细、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工资单、离职人员交接清单、辞职通知书、客户合同欠款明细表、分期购业务办理与审核流程、客户合同打款明细表、付款回单、分期购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分期购服务申请表、胶州市某手机店某店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薛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退赔张某1等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331.29元。(各被害人数额见本院审理查明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玉涛
审判员于玲娟
人民陪审员冯海
法官助理袁明芳
书记员丁源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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