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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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0)苏1002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199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0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12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二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裁定减刑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对袁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鉴定,暂停计算审查逮捕期限,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璐,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向杨杰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晚,杨杰、蓝兵(音)、潘瑜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王世海家中,以人民币1200元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1小袋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杨杰、杨均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袁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后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金阳光超市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向杨杰、杨均贩卖1小袋毒品冰毒。
3、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杨杰、杨均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袁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后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镇扬汽渡扬州站附近加油站,以人民币1200元向杨杰、杨均贩卖1小袋毒品冰毒。
4、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杨杰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袁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迎江路牧羊王烧烤店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杨杰贩卖1小袋毒品冰毒。后民警在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镇扬汽渡扬州站附近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并从其上衣左边内口袋处搜出4袋可疑白色透明晶体,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40克、0.82克、0.82克、0.83克。从杨杰处扣押其购得的1袋可疑白色透明晶体,经称重,净重为0.83克。经检测,从上述5袋可疑白色透明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杨杰、杨均、潘瑜等人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称重记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袁某某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犯抢劫罪、盗窃罪、组织卖淫罪,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已执行一年二个月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十九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刑满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冰毒(详见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兵
人民陪审员夏芸
人民陪审员王坚
书记员陈启琦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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