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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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019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吸毒,于2020年7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决定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电话查询记录、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提取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个人信息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夏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白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于2020年4月1日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上述情节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智勇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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