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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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222民初1725号

原告:韩某。
被告:苗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苗某与原告韩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苗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韩某借款96000元,该款由微信转账支付。后原告韩某多次向被告苗某催要借款未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被告苗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因原告韩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认定96000元符合交易习惯,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被告偿还9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96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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