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561字数 300阅读模式

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021)鄂2825民初658号

原告:向某,女,土家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廖恩平
书记员黄婷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