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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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114民初766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华,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前马某购买王某涂料,2009年1月12日,王某与马某结算,马某欠王某涂料款1万元,后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王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马某购买王某涂料欠款事实清楚,王某要求马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涂料款1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均由被告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广玺
法官助理路瑛
书记员赵京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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