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磊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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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京0108民初13026号

原告:安磊,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2020)京0109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安磊在向案外人张庆刚签订借款合同后,向案外人薄某持有的薄玉龙的银行卡中转款15.6万元,该案庭审中,安磊主张其中9.6万元是给张庆刚的利息,6万元是给薄某的中介费,该款项应直接从本金中扣除。结合安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安磊在向案外人薄某转款时明知6万元系中介费,无论该所谓的中介费是给薄某还是杨某,安磊对此费用的支付是明知且认可的,现安磊主张要求杨某返还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安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安磊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安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倞
人民陪审员沈玉明
人民陪审员胡显蕾
书记员关永秋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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