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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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晋06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群众,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南邢家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党员,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贺家河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王某及徐某夫妻共同在××区侧石,12月17日结算工钱时,因王某在外地,同意将自己的工资1324元由徐某代为领取,徐某领取后以王某欠其工钱为由一直未给付王某。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对于徐某代领王某工资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徐某称王某因前期欠其工钱,同意以工资抵顶债务的主张,因王某不认可,且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及反诉要求,故对徐某的抗辩理由及反诉要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1324元;二、驳回徐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由上诉人徐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1324元是否适当。2020年9月上诉人徐某夫妇二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在××区侧石,因结算工钱时被上诉人王某在外地,属被上诉人王某的一份1324元由上诉人徐某代领,上诉人徐某领取后以被上诉人王某以前欠其工钱为由一直未给付被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徐某的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被上诉人王某1324元,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某以前欠其工钱2000元,二审亦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以上诉人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就此待有相应证据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福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郑荣华
书记员    王敏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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