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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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622民初814号

原告:康某,怀仁市。
被告:吴某,应县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康某借25000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原告预交213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绪军
书记员何晓玲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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