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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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2民初301号

原告:顾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5日,李某因养殖缺少资金向顾某借款3万元,顾某将其在农行三户联保贷款的3万元出借给了李某,李某为顾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李某借顾某农行贷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到期由李某偿还。借款日期2014年10月15日,按银行利息算”。顾某的农行贷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顾某偿还了贷款。

本院认为,顾某与李某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顾某履行了出借义务,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顾某要求李某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顾某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振萍
书记员荆成成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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