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菁与何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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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525民初917号

原告:任某菁,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何某平,男,1994年3月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5月23日,被告何某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任某菁借款1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10000元借款本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条:何某平于2019年5月23日向任某菁借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元,借款期限三月,月利率5%,于2019年8月23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何某平,担保人任海2019年5月23日”借条由任某菁拟写,由何某平、任海签字捺印。原告任某菁在庭前经本院释明,自愿放弃对担保人任海的诉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某菁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2800元,2019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71元,由被告何某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青青
法官助理吕峰
书记员常瑶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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