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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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303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尹先丽,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系初犯;2、有坦白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4、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故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及辩护人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朝晖
法官助理廖本正元
书记员张玲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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