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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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78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务工人员,家住高安市。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确认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的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维护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春荣
人民陪审员黄绿英
人民陪审员谢云娥
书记员刘伍君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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