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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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1402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8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河北省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7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印江
法官助理张晨瑜
书记员曹欣茹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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