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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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020)冀0229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唐山市丰润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XXXXXXXX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抓获羁押,同年同月17日被玉田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XX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等人在玉田县注册成立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后未经主管金融部门许可,公开宣传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打折排队购车或补贴等业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同时招募代理人员,协助其以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2017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被招募成为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在玉田县的代理人员。后未经主管金融部门许可,利用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在玉田县的代理身份,公开宣传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打折排队购车业务,发展订车人员,并吸收订车资金。截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发展110名购车人,吸收购车人订车本金共计人民币16358360元,并交付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其中白某某61000元、曹某某15000元、陈某某35626元、崔某某790250元、董某某82500元、董某132250元、窦某某1615480元、窦某133000元、范某某472500元、冯某1100500元、付某某135200元、付某167000元、高某某27500元、高某137500元、龚某37500元、管某某435002元、郭某某135000元、郭某137500元、郭某282500元、韩某163000元、郝某某62000元、何某63000元、赫某116100元、胡某某763200元、胡某1452750元、胡某227500元、胡某3354000元、胡某4125000元、靳某某214640元、李某390000元、李某1101750元、李某445000元、李某515000元、李某15000元、李某6190675元、李某737000元、李某8104600元、李某939000元、李某1036000元、李某11165000元、李某12751500元、李某1327500元、李某1472250元、李某1527500元、刘某某63750元、刘某1214375元、刘某292000元、刘某3310750元、刘某415000元、刘某532500元、刘某635625元、刘某72696735元、刘某8409650元、刘某9169375元、马某某35625元、马某129000元、马某2124500元、马某315000元、满某某128600元、毛某某27500元、孟某某19500元、孟某27500元、潘某某36000元、蒲某某52500元、齐某某51750元、邱某某203000元、孙某1114500元、孙某233200元、孙某3441701元、王某15000元、王某2192150元、王某312000元、王某427900元、王某551000元、王某661000元、王某769000元、王某882500元、王某952500元、王某1090000元、王某1121050元、魏某80750元、魏某1116250元、温某某27500元、吴某某38000元、徐某某192500元、轩某43500元、闫某某55000元、闫某131500元、杨某某19000元、杨某133000元、杨某215000元、杨某327500元、翟某某55000元、张某某84500元、张某124050元、张某219000元、张某345000元、张某450625元、张某516000元、张某665000元、张某785500元、张某852500元、张某992000元、赵某某129000元、赵某85001元、郑某某45750元、周某332300元、周某182500元、朱某某35625元、朱某144000元。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购车人订车本金人民币7464850元,造成购车人损失人民币889351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XX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同案犯吕某某、王某12、夏某某、王某13供述笔录;集资参与人周某、白某某、李某1、杨某某、李某15、闫某某、李某6、董某某、高某1、李某7、王某8、赵某某、李某4、郭某某、王某10、杨某4、赵某、刘某9、李某3、张某3、龚某、刘某6证言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德州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鲁冀高速XX检查站情况说明;证人张某、苗某、冯某、孟某、郭某、李某2证言笔录;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市区县代理协议复印件;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唐山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玉田县XX局情况说明、认罪认罚说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绿本截图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收据)购车无忧计划、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李某15身份证复印件、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无忧计划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购车无忧发车协议、收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李某6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手机短信截屏;高某1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王某8银行流水;李某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无忧计划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购车无忧发车协议、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杨某4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赵某身份证复印件;刘某9身份证复印件;李某16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李某3身份证复印件;张某3身份证复印件、薛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无忧计划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购车无忧发车协议、收据;龚某身份证复印件、唐山市合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无忧计划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购车无忧发车协议、收据、绿色通道快速提车协议书;刘某6身份证复印件;郭某身份证复印件、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玉田支行冯某、刘某2、高某2、孙某某、刘某10、王某某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孙某某、韦某某银行卡资料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冯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车无忧购车服务平台信息资料、合进商贸金蝶财务电子账、吕某1工商银行流水;玉田县XX局情况说明、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作代理,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XXXXXXXX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XXXX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静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人民陪审员王雷
书记员周治新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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