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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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3民终13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2008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父),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3(王某1之母),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北凌云600号。
法定代表人:付秀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翼,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涵,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5日,王某1在家长陪同下前往蟹岛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蟹岛路1号“蟹岛嘉年华”游乐园游玩,在玩碰碰车项目过程中,因碰碰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1牙齿磕碰到碰碰车方向盘,致左、右上前牙冠折漏髓,右下前牙牙本质折断,左下前牙牙齿震荡。王某1当日前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医生对右下前牙进行间接盖髓治疗,清洁牙面,牙体预备,酸蚀等。
针对上述受伤事实,虽然蟹岛公司提出了异议,但法院已于2018年作出(2017)京0105民初3932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王某1的举证,认定了王某1所述受伤事实的客观性,并认定蟹岛公司未在碰碰车上配备安全带、安全头盔等安全保障设备,认定蟹岛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认定因事发时王某1系未成年人,王某1的监护人在王某1驾驶碰碰车过程中也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故而判定王某1监护人和蟹岛公司均存在过错,判令蟹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1自负40%的责任。根据该判决,蟹岛公司赔偿王某1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62.56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且王某1未举证证明,故法院暂未处理,王某1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后,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本案中,王某1另提交医疗费票据若干共计3291.68元,证明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7日,王某1先后数次前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蟹岛公司认为,从医疗费票单上显示,治疗费用除了包含对受损的左右上前牙、右下前牙、左前牙的治疗外,还包括诸如:乳牙拔除、窝沟封闭,所以,对于治疗其他牙齿的费用不应由蟹岛公司负担。王某1称所有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措施都是遵医嘱进行,涉及到的牙齿是医嘱要求顺势而为。
王某1另提交营养品购买票单,证明购买营养品花费528元。蟹岛公司对此花费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关于交通费,王某1提交一份票单佐证,称因事发时即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考虑到治疗的延续性和效果,后续治疗也均在该院开展,又因王某1居住在天津,往返北京就医势必产生额外交通费。蟹岛公司对交通费的支出关联性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蟹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王某1受伤的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且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因王某1系未成年人,牙齿的生长发育必然需要后续不断的治疗,针对该费用,蟹岛公司应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其中针对乳牙拔除、窝沟封闭的花费并非因本次事故造成,应予扣除,不应由蟹岛公司负担,具体数额结合王某1的医疗费开支核定为350元,在扣减该项费用后,王某1医疗费开支为2941.68元,蟹岛公司负担60%,即1765元。护理费未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营养费酌定10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某1一方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蟹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王某1受伤的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且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因王某1系未成年人,牙齿的生长发育必然需要后续不断的治疗,针对王某1受伤产生的相关医疗、营养、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蟹岛公司应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的数额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王某1一方提交的证据二中显示共请事假11天,虽然没有具体写明请假日期,但王某1去医院的发票能够确定孩子去医院治疗属实,王某1作为青少年不可能单独前往看病,由父母一方陪同前往是常理,相应地必然产生护理费,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前案(2017)京0105民初39329号民事判决书亦酌情支持了部分护理费,故本院认为应酌情支持部分护理费,故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蟹岛公司赔偿王某1护理费700元。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1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二千六百六十五元;
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已由王某1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1)。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已由王某1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京
法官助理王玮玮
法官助理黄晓宇
书记员王秋岩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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