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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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113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住滨州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刘长义
书记员黄庆文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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