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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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12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性,1983年7月2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浑南区欧美超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住沈阳市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铁军,系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在沈阳市浑南区其经营的“欧美超市”店经营者。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在该店内,采用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明显偏低的方式窃取电量。经鉴定,陈某窃取用电量共计32334.82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0862元。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苏家屯区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大队交纳电费及违约金。被害单位苏家屯区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大队出具谅解书,称其公司已与被告人陈某达成谅解,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某离婚后独自抚养二个女儿,长女患有先天性脑瘫,生活无法自理,次女就读小学三年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欧美超市营业执照、开表盖记录、用电记录、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沈阳市电能计量器具有限公司检定结果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情况说明;被害单位代理人于某东陈述;证人王某、沈某1证言;指认笔录:被告人陈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辽宁省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二个女儿均年幼,且长女患有先天性脑瘫病、生活无法自理,其他人近亲属无法替代陈某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且被告人陈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本院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患儿生理生活的照顾和保护,发挥好案件审理的惩罚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亚男
人民陪审员崔巍
人民陪审员王雨虹
书记员王璐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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