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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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晋103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初中文化,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某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丽琴,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从某市窜至某县某镇某村,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师某家院内,徒手掰开窗户跳入室内,未窃得财物,后驾车离开。
2、2020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某县某镇某村,发现被害人郭某经营的小卖部无人,便采用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卖部,在柜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沿“原路”翻出院外,驾车逃离。
3、2020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某县某乡要里村,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家院内,用随身携带的铁质撬棍撬开门锁进入室内,将室内上锁的木箱撬开后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驾车离开。
4、2020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侯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某县某镇某村。14时许,其见路边小卖部主人白某离开后,用随身携带的铁质撬棍将小卖部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在柜台鞋盒和卧室床头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460元,在卧室衣柜内的手提包中盗得黄金项链一条、彩金耳钉一对、黄金貔貅手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一条。被告人侯某盗得财物准备离开时,发现被害人白某回家,在逃跑途中被被害人白某等人抓获并报警。经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2707元。
综上,被告人侯某入户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567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4日某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侯某现金人民币14160元、黄金项链一条、彩金耳钉一对、黄金貔貅手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一条、摩托车一辆、撬棍一根、帽子一个、手套一对。2020年12月30日某县公安局依法给被害人白某返还黄金项链一条、彩金耳钉一对、黄金貔貅手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一条。2021年3月26日某县公安局依法给被害人张某返还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白某人民币1460元。被告人侯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征得被告人侯某同意,经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预扣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物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现金及盗赃物、作案工具清单,发还财物清单及领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侯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某多次入户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有盗窃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二、作案工具红色150型摩托车一辆、撬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某所有的人民币13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告人侯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常海燕
审判员刘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玉萍
法官助理郭彩云
书记员李淋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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