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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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481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人陈某1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常明文
书记员吕卓阳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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