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王某、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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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524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表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常闻赫
书记员周得玉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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