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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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黑012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7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安克
书记员杨宇光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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