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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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782刑初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人员,住辽宁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银翎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沿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奈北线158公里+500米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范某驾驶的牌号为辽G×××××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2020年9月15日,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范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郎某某家为低保户,其妻子存在智力问题,子女均年幼。
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某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情况证明、介绍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小玲
人民陪审员朱晓红
人民陪审员刘东
书记员曹洋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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