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mou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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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222民初3661号

原告:岳mou,男,1995年生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岳mou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双方出具借款合同,被告出具收据一张,现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被告李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借款当日,岳mou扣掉3000元的意见,岳mou不予认可,且李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mou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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