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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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06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注销机动车上路行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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