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19字数 1501阅读模式

邹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681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住山东省邹平市。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迪,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奇,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22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与朋赵某飞许某超等人魏某桥创业集团二园二区地摊吃饭。期间,梁某某饮用半斤42度的牛栏山白酒和些许崂山啤酒。当晚23时左右,梁某某驾鲁M×××××J号夏利牌轿车沿邹平市月河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月河五路北首时,与在此等红灯高某峰骑行的电动二轮车(滨州0148078号)电动二轮车发生接触刮碰,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继续前行,行至魏棉铝业一公司院内,被保安拦住等候处理,后被办案民警带至邹平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80mg/100ml。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经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高某峰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归案情况的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王延涛
人民陪审员刘洪滨
人民陪审员刘春
                                                       法官助理  高 伟
                                                        
书记员  石文静

2021-04-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