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胡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21字数 1426阅读模式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豫0482民初3085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成年,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胡某,男,汉族,成年,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于2021年3月8日在被告胡某商铺购买VVVOFGIRL高定贼可爱的鞋鞋2021早春新款圆头玛丽珍鞋女等商品,共5件,共支付2481元,订单编号:1624397040820448916。于2021年3月24日购买VVVOFGIRL高定21春夏新款做旧小脏鞋内增高休闲板鞋脏脏鞋等商品,共6件,共支付2812元,订单编号:1668456684796448916。原告许某收到货后,认为产品为高仿产品及质量也存在问题,不符合被告胡某所说的自主品牌产品,且被告商铺网页上产品没有图标,微信上产品有图标,故原告许某认为被告胡某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淘宝网订单截屏11张、购买收到商品截图、卖家聊天记录、快递单号、暂住证、发错货的聊天记录、照片、微信、网页截图的区别、原告在被告商铺购买商品的订单汇总、原被告在购买商品后与被告客服的聊天记录、被告对原告账号的投诉情况、VVVESPECDD商标档案、香奈儿正品价格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原告许某在被告胡某商铺购买鞋子,被告胡某商铺产品上没有图标,称是自主品牌,原告许某收到产品后是高仿产品,且微信截图上产品是有图标的,因此被告胡某商铺对商品真实情况有隐瞒的事实,构成欺诈,故原告许某要求被告胡某退还购买商品款52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胡某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应三倍赔偿其购物损失,即5293元×3=15879元,故原告许某要求三倍赔偿158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知假买假的意见,原告作为网购购买商品,在没有收到产品之前,是不具备识别假货的能力,因网页上产品没有图标,之前被告并未告知产品是高仿,被告亦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知假买假,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万条、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许某购物款5293元及赔偿款158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占伟
书记员陈世月

2021-05-1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